鹤璧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经济政策2018-06-06王新老师

市房产管理中心 市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市银监局

(2015年5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发挥房地产业稳定增长、拉动经济、改善民生等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新常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县区、有关部门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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