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实行异地贷款政策,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吸引非鹤壁籍人口到我市购房
凡在我市城区购房的非鹤壁籍人口,可按鹤壁籍人口购房优惠政策办理购房贷款及各项税费手续。非鹤壁籍人口购房后,可凭房产证、居住证享受城区居民同等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待遇。
六、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七、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调整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式,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放宽到90平方米。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