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范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停止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作市城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焦政文〔2013〕73号)中关于开竣工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收取土地保证金。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分期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部分,待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体验收备案后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的60%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先按基金的35%交纳。
九、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学校、医院、产业集聚区等公共设施和重点区域周边的商品房开发,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提高贷款额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二是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40%。三是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是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购房职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受托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五是开展家庭成员贷款。由父母出资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经公证后,可由父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开展装修贷款。职工对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七是推行多种月冲还贷办法。为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推行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法、公积金缴存额逐月冲还法、公积金账户附加银行账户逐月冲还法等多种月冲还贷办法。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9月1日前实现联网,方便查询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九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检查力度。凡在焦作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应积极、及时为本单位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一、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减免有关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房屋登记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对出具首套住房证明的费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