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5)

经济政策2018-07-20三水老师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表一:

┌───────────┬──────────────────────────────────┐│    项目    │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           ├───────────┬───────────┬──────────┤│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           │之日起10天内    │之日起20天内    │0天内未搬迁    ││           │(含本数)搬迁    │(含本数)搬迁    │          │├───────────┼───────────┼───────────┼──────────┤│从事商业、服务业   │20%        │10%        │0         │├───────────┼───────────┼───────────┼──────────┤│从事生产、加工业   │15%        │5%          │0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10%         │2%          │0         ││营性活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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