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最新解读(7)

教育动态2018-09-26王华老师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考试是教育的重要环节。《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等。对各种考试,国家教委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

学业证书有很多种,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历包括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专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扫除文盲制度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扫盲工作,1949一1982年,全国扫除文盲14350万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扫盲任务仍很艰巨,现有的文盲要扫除,更要防止新文盲的产生。

扫除文盲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党和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这项工作。《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四类法律义务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是企事业单位;四是特定公民。扫除文盲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个方面,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知道,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里是建不成社会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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