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求进行。
(四)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1.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三类学校,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现在国家正在采取切实措施改革教育体制,建立更为完善的学制系统。
2.义务教育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基础教育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要大力发展。1986年,国家颁行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再一次对义务教育制度给予确定北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必然大大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使全民的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为各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前提条件。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职业教育要求就业的公民必须接受培训。职业教育的培训包括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