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我国的《教育法》把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重要事项如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点。《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德育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等。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体现了基本法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教育法》的现实性。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等,巩固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同时《教育法》也把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教育的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原则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但过于原则而不易操作;不易操作,则难以落实。《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注意到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等,加强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以党的政策为依据,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这无疑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将会使一系列法律措施,特别是教育投入措施得以落实,这就会极大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