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最新解读(13)

教育动态2018-09-26李天扬老师

对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由国务院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带来损害,有时也给其受教育权益带来损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教育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向学生收费,不仅发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中,也常常发生在政府机关。如有些乡镇人民政府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数千元的就业保证金,有的向在校中小学生收取费用来补发教师工资,《中国青年报》2001年7月30日还报道了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向出省就业的山东省属院校毕业生非法收取4000元“教育补偿费”,该费用50%返还学校,其余部分用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支。而这项收费国家计委和教育部早在[1998]1349号文件中明令取消,属违法收费。象这类违法收费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按《教育法》第81条的规定处理:应当由违法收费的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主要指主管、直接从事和参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一招生工作的人员,违反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了达到使考生或者其他人员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录取等个人目的,故意采取隐瞒、虚构、篡改、毁灭、泄露、提示、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在招生考试、考核、体检、保送生推荐等各个环节上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象、以假乱真等枉法读职行为,使不应该被招收录取的考生及其他人员被招收录取,或使符合招收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他人员未被招收录取的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的轻重,决定适用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