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一是指考生在考试活动中的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如夹带入场、抄袭他人答案、交换答卷等行为,二是与国家教育考试活动相关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活动中的欺骗、蒙混行为,还有指使、纵容、授意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试纪律混乱的行为,以及伙同他人作弊的行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教育法》第79条第1款进行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