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执行。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
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7、《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