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 证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1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对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