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
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营造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重点建设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河南省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指导各地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把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调整为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探索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将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意见》同时强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