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中央企业车改
力争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不含境外中央企业)。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
车改取消车辆将如何处理?
中央企业和中央事业单位在公车处理上的要求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