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反映较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可经考试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年度组织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乡村医生的优秀事迹,弘扬正能量。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七)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
(十八)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统一明白卡格式,实现全省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九)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九、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实现以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为主,加快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形式转变,保证村级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不得向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收取房租。
(二十一)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各地以县为单位,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级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