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三(年度中间注销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C,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税务注销;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当年10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C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注销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三解析:
C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8×50%×20%=1.8万元。当年10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1/10,则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9/10=10.8万元
截止10月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8万元+18万元=28.8万元
则:10月份按减低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8.8万元×20%=5.76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1/10=1.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1.2×50%×20%=0.12万元
清算期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76+0.12=5.88万元。减去1-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8万元,则清算期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8-1.8=4.08万元。
【重要提示】
从上述例题一和二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A企业和B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是30万元,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区间体现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导致全年汇算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额度上产生差额。优惠额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后应纳税所得额所占全年的比重越大,节税效果越好。这就给企业会计高手的节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筹空间。
以上计算方法,只是个人学习「2015」99号文件的粗浅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有后续解释或说明。届时请以官方诠释为正解。
原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解读】
该文件是99号文件出台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执行到9月30日,只对2015年汇算清缴有效,随着99号文件的后续执行,34号文件在2016年将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