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5×50%×20%=0.25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
例题二(年度中间开业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B,成立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B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二解析: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B企业4-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6×50%×20%=0.6万元。第四季度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9.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6/9=16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6万元+6万元=2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2万元*20%=4.4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3/9=8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8×50%×20%=0.8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4+0.8=5.2万元。减去4-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0.6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0.6=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