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享受范围是如何限定的?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如何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移?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随军配偶携带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除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