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士官改革,部队士官改革新政策(2)

教育动态2018-10-23李一老师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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