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聘进一步向乡村学校教师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适当加大评聘比例、降低评聘条件。建立教师责任心、事业心、教育教学业绩与职称评聘挂钩机制,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条件标准,注重师德素养、注重一线业绩,推行综合评价、动态考核,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乡村教师评聘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职务)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连续任教满10年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业务考试要求。城镇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交流)经历。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通过区域间教师资源调整、教师交流轮岗等手段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资源合理分布。根据城镇化推进规划和乡村学校生源流动情况,及时调整教师资源分布,确保乡村教师队伍人员充足、相对稳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年交流数量达到县域内应交流总数10%以上。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探索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县管校用”管理模式,打破教师的学校身份限制,盘活县域内教师资源。通过跨校聘用、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加强教师调动管理,鼓励教师到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和乡村学校任教,严格控制乡村学校教师净流出。
(五)保待遇—实施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工程。
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收入。积极探索实施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实现教师教学业绩与绩效奖励挂钩,进一步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按照藏党办发〔2014〕17号文件规定的“在2016年人均月补助标准达到二类区500元、三类区达到1000元、四类区150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三类区、四类区补助标准。完善教师超课时津贴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超课时津贴参照自治区现行加班费标准执行。建立校长、班主任津贴制度,实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各地(市)、县(区)要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村幼儿园聘用教师工资待遇,稳定乡村幼儿园教师队伍。
落实教师各项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将单位缴存部分纳入自治区财政统一解决,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确保教师正常休假、婚假、产假、参加学习培训等权利,教师与公务员享受休假经费同等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建立乡村教师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和身患重病的乡村教师及时给予救助。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和疗养制度,更加关心、重视教师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