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疆三地州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二)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教师,以自治区年度教师实名制统计数据为准,实行实名制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应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卡帐户。
(三)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县市后,县市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挤占、挪用,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按照要求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县(市),将视情收回或扣减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
(五)每年1月底前,有关地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情况通过“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信息报送平台”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六)注重完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配套机制。要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培训要坚持向乡村教师倾斜,提高乡村教师参训率。要建立县(市、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科学有序流动。要健全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定期选派城镇教师赴农村学校支教。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向农村艰苦边远学校教师倾斜。切实增加乡镇及以下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县城学校不得占用乡镇及以下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称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定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七)本办法自1月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