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
南疆三地州乡村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三年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具体是指南疆三地州市区、县城以外的乡村教师。
下列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一)上年度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政治纪律等原因,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的教师;
(三)在编不在岗教师(含因借调、调动、长期病事假等不在岗教师,但因公外出培训者除外);
(四)离退休教师;
(五)在乡村学校支教但已享受自治区“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补助的教师。
四、补助实施原则
(一)以岗定补,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岗位确定,凡在乡村学校(幼儿园)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均可享受,且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离开乡村学校(幼儿园)工作岗位者,从次月起取消生活补助。
(二)区分标准,突出重点。实施生活补助,要坚持向边远乡镇、条件艰苦乡镇、山区乡镇的学校(幼儿园)、村小和教学点倾斜。自治区财政按教师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将经费拨付县市。县市在制定生活补助标准时,不搞平均主义,要综合考虑本地乡村教师交通距离远近、生活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原则上按照300元、200元、100元三个档次区分标准,每人具体生活补助额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在实施生活补助时,做到生活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档次标准公开,通过当地教育部门、报刊、网站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年度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受理教师投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助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由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