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
为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政策待遇,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进一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自治区决定,从1月起,在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基础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为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请相关地(州)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尽快研究制订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财政厅教科文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精神,大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在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基础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政策完善调整,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精神为指导,通过对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缓解农村教师“数量短缺、招聘空岗率高、流失严重”的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确保乡村教师“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确保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城镇教师、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高于其它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实现“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补助范围
鉴于南疆三地州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尤为艰苦的实际,自治区在目前实施的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基础上,对南疆三地州24个县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给予提高,具体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