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校考(或省联考,部分省份认可省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按专业成绩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艺术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三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具体由各教学院阅档审核。
第十六条: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招生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设立新生奖学金。我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所录新生给予奖励。
1、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重点控制线(一本线)的考生在入学后一次性奖励该生10000元/人;
2、高考总分低于所在省重点控制线(一本线)10分以内(含10分),且其分数超过一般本科控制线(二本线)30分以上(含30分)的考生在入学后一次性奖励该生50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