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四条 音乐学、表演、舞蹈学、美术学、书法学(注:除江西省计划之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体育舞蹈)、舞蹈学(健美操)各专业录取,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语文成绩不得低于及格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原则上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
第十五条 书法学(注:江西省计划)专业录取,考生在校考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六条 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江西省的艺术考生,我校认可江西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统考的专业成绩(书法学除外)。
第十八条 录取后,艺术类各专业考生不允许跨专业调整,农林类专业不能跨类别调整。
第十九条 外语专业、翻译专业录取,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及格以上,且外语口试成绩及格以上,或符合生源省招生部门政策规定;其中翻译专业需语文单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录取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最低专业控制线基础上,按生源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层次录取按教育部或生源省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