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纪处理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在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存在违规承诺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学生及其所在中学等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有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未入学者,取消其综合评价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十、联系方式
地 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100号信箱
邮 编:210023
电 话:(025)85811852
传 真:(025)85811161
微博:http://weibo.com/njzyydxzsb
微信公众号: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十一、附则
本简章由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我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的组织,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综合评价录取事宜,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