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天数新规定(3)

计划生育2018-10-16才子老师

律师解读: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关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施行,即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应当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2012年刚刚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我认为,此处的改动意味着企业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月工资向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每月固定收入,但是销售类职位的提成工资则不包括在内。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由此可见,由于产假工资待遇高于产假天数以外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同时,产假时间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产假天数的增加,使得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代价大大加大。

三、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规定: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律师解读:

哺乳期为婴儿满1周岁以前。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班。孕期调岗的必要性应当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孕期产前检查以及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内,即企业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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