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收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辽市编发【2010】53号)已重新调整。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自负比例等规定)。
删除理由:根据《辽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辽阳市政府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自负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规定已多次调整,将来还适时调整,因此不宜在59号令中列明。
删除第六章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删除理由: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辽阳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辽市政发【2001】43号)
删除第五条、第八条(关于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赔付标准、最高赔付限额的规定)。
删除理由:按照《辽阳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运行情况,可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赔付标准、最高赔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已调整,今后还将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辽阳市失业人员管理办法》(辽市政发[2002]28号发布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
第十六条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第五条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删除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规定)。
删除理由:根据《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医保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医保基金筹资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规定,这些条款内容由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