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产假国家规定,辽阳市产假规定多少天(2)

计划生育2018-08-12王华老师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条“生育津贴的给付,以女职工产假期上一年的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折算日工资标准,按规定产假期限计算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晚育的,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同样适用上述折算方法并一次性支付。”

修改为:“三、生育津贴的给付,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折算日工资标准,按规定产假期限计算生育津贴。男方护理假工资,同样适用上述折算办法并一次性支付。”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失败流产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修改为:“女职工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修改理由:《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计划外生育项目纳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市劳社发[2008]95号)已将原第四条中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失败流产列入职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三、《辽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辽阳市政府令第59号)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市直单位及中省直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所属用人单位和行政区域内的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参加所在县(市)区统筹。”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修改理由:市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辽市政发【2010】24号)已重新调整。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医疗保险制度。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医疗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在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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