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要求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鉴定证明、住院分娩记录、医院病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单独作为户主或者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要求其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公安派出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直接受理。
返乡人员户口迁移
市外返乡人员是指户口原在日照市,后迁出市外,现已返回原户籍地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相当一部分市外返乡人员已在原籍村居居住生活多年,大部分人员都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但在之前的户籍管理政策中未对该部分人员的户口迁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大量人户分离现象,对其生活造成不便。
市外返乡人员在原籍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派出所凭《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书面申请,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市外返乡人员在原籍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5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公安派出所凭户籍证明、书面申请、村委出具的接收证明(同时标注合法居所的具体位置),实地走访两名以上知情人后出具调查情况报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城镇人口回乡落户
对于在农村(包含城中村村改居社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日照市企业退休职工、下岗工人、失业人群,以及在实施“户房一体化”工程中摸排出来的因“农转非”等原因造成户口空挂的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往农村业务时要严格把握,仔细甄别,严防有关人员利用户籍管理改革之机将户口迁往农村。
以上人员在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公安派出所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户籍证明、书面申请、村委出具的接收证明,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新政简化了户籍业务办理流程,不少新变化将给您带来更大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