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参照外省情况,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1月14日,我省特制定了“单独两孩”政策补充通知,“单独两孩”政策补充通知中,对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理解和掌握政策,本报今日推出相关解读,以飨读者。
一、“独生子女”怎么界定?
答:“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中的“独生子女”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三)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四)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这次对单独再婚家庭的生育有哪些规定?
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的实施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即从2015年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