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3)

计划生育2018-06-24王华老师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六、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十七、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十八、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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