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县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全县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4月)
1、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2、召开全县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7月)
1、单位自查(4月-5月10日)
一是各部门、单位成立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及确定所属单位资产清查联络人报送县清查办备案。(4月15日前)
二是各部门、单位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送县清查办备案。(4月15日前)
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好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是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主时点,进行账务清查和资产盘点,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盘点前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待软件升级后再进行盘点,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清查盘点模块”生成盘点清单,单位依据盘点清单开展实地盘点工作,并将盘点结果录入系统。资产盘点工作结束后,将资产卡片信息以及盘点结果数据同步到财政部下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生成相应的清查报表。
四是按照统一格式撰写自查总结报告,连同资产清查报表等其他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各主管部门。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上报县清查办(上报材料详见“实施阶段”第3点“材料上报”)。
2、中介机构审核(6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