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成立“诏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诏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全县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全县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县财政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县各主管部门应按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其中: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同时,县财政局按全县清查单位数的10%进行抽查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已由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复核的,原则上不重复。
(四)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