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审慎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正确处理好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系,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尺度,既办好案件、查清问题,又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要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置。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历史条件、地区差异、政治生态、认错态度、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研判,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恰当处理,让企业经营者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