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扶持期限。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1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1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计算至退休月份。
(七)现场核实。各区(市)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的措施对创业实体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实。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现场核实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注册地区(市)、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理期间,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在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内,至少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应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纸质件)并由核实人签字确认。
(八)补贴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按照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注销时间、创业者主动申请退费时间为准。对中断、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并经现场核实确认终止创业的,以中断、停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为终止创业时间。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以最早情形时间为准。对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标注。一次性创业补贴退费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按原资金拨付渠道退回。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于2013年10月1日-9月30日期间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对于10月1日以后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不含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2万元。
(三)补贴条件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补缴月份),其中,申领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还需至少1名职工在该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