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残联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明确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
根据《意见》,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意见》明确,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此外,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工商局、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