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低保政策规定以户为单位进行低保对象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成本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从就业当月算起,延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保障标准衔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420元/月/人提高到48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26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
(四)补助水平衔接。通过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全市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视其家庭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
2016—2020年,我市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五)管理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低保金情况提供给当地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资料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对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调查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退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报告县区民政和扶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