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09王华老师

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不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下面是今年清远、阳江、连州三地的农村低保政策,供大家参考。

2018清远市城乡低保政策,最低标准是多少?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80元/人.月和400元/人.月;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57元/人.月和206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88元,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当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发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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