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末,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3036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46元/月提高到5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3934元/年提高到4160元/年。
附政策原文内容:
益政办发〔2018〕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8〕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7〕18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一)提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
(二)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3036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
2018年,城乡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分别不低于320元/月和170元/月;农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救助水平不低于3200元/年。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46元/月提高到5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3934元/年提高到416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