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精准识别机制。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制度,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现“阳光低保”。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社会救助审批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要认真履行协助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的职责。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有效提高对象识别认定的精准度。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认定或联合集中核查活动,确保“有进有出、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快信息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将同级扶贫部门列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将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七)整合相关救助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着力完善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群众及时救助,为低保制度提供有效补充。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进行政策引导,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