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修订了低保标准,并建立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之间确定。当厦门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达到规定条件时,还会给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修订后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并将于近日正式出台实施。现行《意见》于2010年1月出台,目前有效期已届满。
低保标准实行城乡统一
导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意见》,低保标准实行城乡统一,与此前相比,农村低保标准得到提高;同时,一人户与多人户的低保标准也得以统一,多人户的低保标准也比此前略有提高。
那么,低保户能够领到多少低保金呢?
依据《意见》,低保标准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之间确定。当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也将制定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当厦门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达到规定条件时,还会给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目前,厦门市的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具体到每个低保户,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即低保补助金额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单独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加大特殊对象保障力度
修订后的《意见》,加大了对特殊对象的保障力度。
例如,对单独申请低保的成年残疾人,放宽了申请条件,增加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使得更多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获得低保保障。
增加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
另外,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奖励扶助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参加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等,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