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七)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
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五)廉租住房补贴;
(十六)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不少于 6 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照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出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四)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出
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