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凭有效凭证,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应将高出部分的 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计入其家庭收入。
(十一)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第五章 低保金的计算
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