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 6 个月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各区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 20%的比例,结合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和城乡统筹政策等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溧水县、高淳县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