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不得申请低保。
第三章 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