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云南大病补贴政策

惠民政策2018-06-26李天扬老师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解决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早在2010年初,我省就开始着手研究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同年10月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0号)文件,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先在昆明、楚雄、红河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2011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面推进,到2012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14个州市,2015年已覆盖全省16个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以州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云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实现制度和人群的全覆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两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3年大病保险单独筹资、主要由个人缴费;从起大病保险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个人不再单独缴费。

第一阶段:2010年—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统一为:普通居民个人缴费50元、特殊居民个人缴费30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3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保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均可以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9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可通过医保系统直接和基本医疗费一并结算,不需要二次报销结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进一步扩展了保障内容,提高了保障水平。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比全国提前2年实现。

同时,2013年昆明市和曲靖市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待遇标准、筹资标准基本统一,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二阶段: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经开展的大病保险基本符合中央总体要求,在巩固已有大病保障机制成效的基础上,对现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进一步完善,要求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确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预算安排,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20-40元标准筹集。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即: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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