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每半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审批合格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报区财政部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惠民政策2018-06-26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每半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审批合格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报区财政部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