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不在本社区的)予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
(三)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一)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实、上报或退回上报材料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居住在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小区的城市低保人员提出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
(三)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四)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本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填报《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