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每季度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存入市、区民政局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由银行将医疗救助补贴输入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治疗费用,凭基本医疗救助卡结算,超出限额补贴部分自费结算。
第十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
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
(一)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城市低保人员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