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社会救助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城乡社区救助服务平台“三个全覆盖”。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推进和谐白山建设。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吉林省农村低保的暂行办法》和《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对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低保对象中家庭人均生活收入超过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积极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再就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享受有关就业援助的扶持和补贴政策。
(二)建立城乡居民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并切合实际地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与当地财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农村贫困线标准相衔接。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补助水平。同时,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补差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三)建立分类施保、临时救助制度和低保的“阳光超市”价格补贴调节机制。对分类施保对象,临时困难户可利用“阳光超市”给予临时救助。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较快时,各地应根据受影响程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补贴。